山东省高等职业专业自学考试
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开放、灵活的优势,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在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中的作用,支持和鼓励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08]1号文件),并根据试点方案制定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试点工作组织与考试管理
第一条  试点院校向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考试机构对院校进行考察初评,形成考察建议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论证审批,审批工作每年8月份进行一次。
第二条  参加试点的的报考对象必须是本校在读高职学生,不得将社会人员或其它学校在校生纳入本校在校生报考。
第三条  高职学生参加自考本科试点工作是新的尝试,实行注册制,每年11月注册一次,各试点学校将当年参加自考试点的该考生数据文件及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名市考办,由市考办11月30日前上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四条  考生先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自学考试的考试号即完成注册工作。注册的考生应是首次报考的新考生,注册的考生在学习期间不可转校或转专业。考生完成规定的考试课程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专业不能毕业,试点院校要继续为其办理报考手续。注册5年后仍不能毕业的考生,将按社会考生对待。
第五条  参加试点的学生,其专业计划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按自觉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它课程分理论考试部分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部分由省命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省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部分由试点学校按专业主考院校编写的实践技能考核大纲组织实施。理论课程成绩点80%,实践技能考核成绩点20%,两者合并计算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各专业主考院校于课程考试前6个月,编制课程考核大纲,下发试点院校。
第七条  试点学校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按照1学分18学时的标准安排教学。课程实践技能部分的教学和考核由试点学校在市办监督下,按照课程考核大纲自行组织教学和考试。
第八条  毕业环节的考核按照专业计划要求由专业主考学校负责实施。
第九条  理论课程的考试每年安排两次,时间分别在四月、十月,每次安排2门专业课程。对于报考考生在500人以上的试点学校,市办可考虑在试点院校安排考点。考试的组织由各市自考办负责,试点院校应在后勤保障方面予以配合,但不得从事监考和试卷保密工作。
第十条  试点院校应根据省考试院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考试课程的安排,制定相关的教学辅导计划,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教学质量。
①为做好试点工作,要求各院校必须加强领导。一要成立以学校分管校长、教务、学生管理、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教学、考核的管理,严格按照省考试院的要求申报专业、组织生源、完成教学环节等活动。二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加强校园文化的熏陶,强化学生的思想品德、纪律观念,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②做好试点考核的教学工作。各试点学校应组织专业老师认真学习教材和大纲,编制课程教学计划,确保通过教-学-考核,使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能力,独立思维、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
③认真组织试点考核的教学工作。任课应认真组织教学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课程结束后要组织综合测验。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和日常作业成绩合后为考生本课程的作业考核成绩,报省考试院自考处,按20%的标准计入本课程考核成绩。
④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对参加过程性考核的考生要分别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姓名、身份证编号、准考证编号、照片、专业等)、学生每学期综合考核意见,理论课程考核成绩,实践技能考核成绩等。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应在省考试院和当地考办的管理下进行工作,学校的教学计划在常年初报市考办备案,并接受当地考办的检查、监督。省考试院将对试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助学高校不得借机收费。
第十三条  试点学校要认真负责考生的教材供应、教学辅导、报考、成绩发放等工作,切实为考生提供优质的服务。省考试院也将积极配合各高校做好考生的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 考籍管理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职业专业自觉考试考籍管理采用零起点注册制。每年注册1次
第二条  考籍注册信息以计算机数据库和纸质花名册两种方式保存。考籍注册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考生电子相片5项内容。
第三条  11月30日前各市考试机构将考籍注册信息计算机数据库和纸质花名册上报省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备案。考籍注册信息上报备案后不得更改。
第四条  试点院校认真组织实践技能考核,在理论考试前将考生实践技能报告或考核试卷及成绩上报市考试机构。市考试机构核实汇总后在理论课程考试结束2日内时将其上报省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成绩以成绩册和电子成绩表两种方式上报。
第五条  省考试院将理论考试成绩与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合成,理论部分占80%,实践部分占20%,合并计算60分为及格。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进行成绩合成。未注册考生参加考试者,课程成绩无效。注册考生不参加实践考核者,课程成绩无效。
第六条  毕业考核成绩信息(包括成绩单和电子数据)由主考院校统一报省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
第七条  省考试院在考试成绩合成完毕后,向市考试机构下发成绩数据库。各市考试机构打印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书(成绩册一式两份,省考试院和市考试机构留存备案),向试点院校下发考试成绩和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本人保存,遗失后不予以补发。
第八条  凡取得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市考试机构为其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和纸质试卷两种方式保存。
第九条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考试院保管全省考籍档案数据库。市考试机构保管考生合格试卷。
第十条  注册考生5年内不能转考、转专业或转校。考籍档案5年内不办理课程转入或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按专业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在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试点院校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因故未按时办理者,顺延至下一次办理。
第十二条  申办毕业的考生应提交全部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还须将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上交审验。考生本人须认真工整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市考试机构汇总院校上报的毕业生数据。毕业生登记表以及专科毕业证书材料后,整理毕业生合格试卷档案,分专业打印毕业审查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和毕业生电子数据上报省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
第十四条  省考试院依据全省考籍档案数据库对市考试机构上报的毕业生档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毕业生名单。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毕业信息上网注册。
第三部分 检查评估工作
第一条         管理内容与考评体系
一、 管理内容包括两方面:1.对试点院校资质、社会信誉度、硬件设施、软环境以及具体办学部门(院、系、部)执行国家政策水平进行综合考评;2.对学校试点专业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考试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与确认。该两方面的内容构成质量指标评估体系(详见附件)。
二、 考评体系指标模型
本考评体系设立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指标模型。一级指标体系由5大项构成(简称“母体系”),二级指标体系为一级指标体系所派生,共量化为17大项(简称“子体系”);子母指标系统各项均对应具体的考评分值(详见附件),二级指标各大项分值之和等于一级指标分值。
1.  一级指标模型共计五大项,600分,包括:学校办学资质
及其附生性原则指标;助学服务指标;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指标;学籍管理指标;科研创新指标等。每一考评项均对应相应分值。(详见附件2)
2.  二级指标模型共计17大项600分。包括:办学许可证明、
自考助学登记证明、招生注册规范,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制度建设、教学管理系列指标、考试情况及考籍管理系列指标。每一项均对应相应分值。(详见附件2)
第二条         考核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    考核评审的基本方法: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定期年检与常规性抽检相结合;学校自查、自律、自我完善与省市专家组评估验收指导相结合。定性评价,重点考察试点学校的办法态度、办学理念、招生规模、制度建设、育人质量、考风与学风。
二、    每年7月前,各试点院校依据本意见相关量化标准开
展自查和整顿,并填报《助学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写出自查及整改报告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    每年下半年,各市自考机构组织力量对属地试点单位
进行年检,并写出年检总结报告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四、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考评方式有两种:一是组织专家会
同省市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不定期的随机性抽查评价;二是三到四年内省招生考试院组织一次全省性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分三种情况:合格单位、不合格需要整改单位、严重不合格取消试点资格单位。
五、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将及时总结
经验,推介优秀院校办学经验,对教学质量(特别是20%的实践环节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条  奖惩
对于考核评审合格的试点院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予公
示,优秀者予以表彰。考核评审不合格的院校,将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制度进行分类处理和惩罚。办法如下:
1.  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试点考试权。
2.  整改期过后仍不达标者,无期限取消试点考试权,直至整顿过关。
3.  拒不整改且又继续招生者,取消学校试点资格。